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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湟源县波航乡的李某被外省一家人力资源机构起诉,原来,李某大学毕业后一直找不到合适的工作,他从网上看到人力资源机构不仅介绍各类人才还推荐工作。为此,李某报名参加,申请相关工作岗位,经人力资源机构审查,确定李某符合条件,就此双方于今年2月19日签订协议,约定李某于2月23日前往人力资源机构指定训练基地报到并接受岗前训练,期间接受训练时长共9天,每天8个课时。训练结束后,李某前往人力资源机构推荐的培训单位参加培训并实习。但李某在实习未满6个月的情况下私自离开培训单位,就此双方发生纠纷。

“忠诚的力量——吴秋瑾同志先进事迹报告会”由司法部、安徽省委联合举办,司法部部长贺荣,安徽省委书记韩俊,省长王清宪,司法部政治部主任黄祎,安徽省高院院长田云鹏,省检察院检察长陈武,武警安徽省总队政委姚允辉等出席。会前,贺荣、韩俊、王清宪等出席吴秋瑾同志“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一级英雄模范”称号颁奖仪式并会见报告团成员,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同志分别向吴秋瑾同志颁授荣誉证书和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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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认为,案涉鹿胎膏和鹿鞭膏属于预包装食品,在包装标签上未标明该商品的生产日期、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属于标签缺乏基本信息,而非标签瑕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条司法解释的适用应当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相结合,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提出的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案刘某购买鹿胎膏和鹿鞭膏未超出生活消费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其有权请求生产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故判决某鹿业公司向刘某返还价款10680元,并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106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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